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0-11-06 分类: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2月14日)为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增强我市综合实力和区域竞争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8年2月14日)

 

为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增强我市综合实力和区域竞争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若干意见》(湖委[2008]2号),现就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工业发展资金,推动企业创业创新

(一)加大对工业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用于市区工业发展资金不少于1亿元,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工业平台建设、节能降耗减排、培大育强、品牌建设等方面。

二、实施培大育强工程,着力培育明星企业、优质企业

(二)完善明星企业资金扶持政策。明星企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明星企业两个方面的奖励:一是授予明星企业主要经营者市明星企业家称号,对首次获得市明星企业家称号的,奖励30万元;二是对明星企业按销售收入规模和当年新增财政贡献(制造业增值税、所得税)实行奖励。明星企业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鼓励明星企业资产重组。明星企业内部资产进行整合时,其子公司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股权转移、兼并涉及的房产与土地使用权,在过户环节暂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市得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四)改善对明星企业的服务管理。明星企业由市监察局发放检查登记卡,凡政府各部门到明星企业查帐、收费等均必须登记在案。对明星企业反映集中的事项,由市监察局牵头负责核实、处理。

(五)着力培育优质企业。每年在市重点骨干企业中评选30家左右优质企业,授予主要经营者湖州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奖励10万元。

(六)支持引进、留住高层次人才。明星企业、优质企业引进符合《湖州市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实施办法》规定的高级技师、硕士研究生等七类高素质人才,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其3年内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得部分可专项奖励给个人。

三、加大技改投入力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七)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的奖励。重点对生产性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结构调整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的贴息或奖励。对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的投资项目,按其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先进制造业基地“二三三”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投资项目,按其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其他工业性技改项目,按其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100万美元以上的技术设备引进项目,按照上述标准奖励的同时,增加补助10万元。对零土地技改项目,旧厂房拆扩建或利用原有厂房加层,按一般性项目设备投资的政策给予奖励。

(八)鼓励企业增加工业投入。对高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工业性投入超过一亿元的项目,经审核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其他产业工业性投入超过1亿元的项目,经审核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九)鼓励吸引市外内资投资。对引进有利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鼓励企业提高装备水平。凡符合国家产业目录的内外资项目的引进设备,按政策规定,经批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鼓励经营者扩大再投资。企业经营者(含企业股东)以分红或股权转让所得用于项目再投资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市得部分经批准给予专项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本地金融部门要提高工业项目和配套流动资金贷款的总额和比例,市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进行统计监测,努力保障工业性投入对银行信贷的需求。

四、加强自主创新,提升产业竞争力

(十四)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技术创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实施、行业(区域)公共技术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产学研合作、企业信息化建设的补助。优先加强对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保节能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和培育。

(十五)鼓励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对省级以上新产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并通过省级鉴定的项目,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

(十六)加快产业共性技术的突破。对列入市级以上重大技术创新专项计划并完成实施的项目,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以上重大技术创新专项计划并完成实施的项目,给予每项20万元的奖励。

(十七)引导企业加快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家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一年有实绩,经考核合格的奖励20万元。每两年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十八)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重点培育的行业(区域)技术中心,运行一年以上有实绩,市级经考核合格的奖励30万元,省级经考核合格的奖励60万元。在区域块状经济中创建国家、省级区域行业质量检验中心的,给予重点扶持。

(十九)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奖励。投资额大(5000万元以上)、产业链长、带动作用明显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加大对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对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起3年内,给予相当于当年应交所得税超过上年应交所得税的市得部分的奖励,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给予相当于当年应交所得税超过上年应交所得税的市得部分的奖励。

(二十一)加大对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奖励力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在企业当年计税利润比上年增加的前提下,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给予相当于该产品上缴的所得税市得部分的奖励。

(二十二)加大对企业自主研发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十三)支持企业开展技术转让。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四)鼓励设立科技投资或风险投资机构。凡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项目投资总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投资机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在我市的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五、加强平台建设,积极扶持中小企业

(二十五)加大平台建设投入的引导力度。对经考核认定的市示范、重点和成长型乡镇工业功能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重点和成长型乡镇工业功能区经考核认定提升档次的,分别给予补足两档之间差额。

(二十六)支持乡镇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市拟培育名单的乡镇工业功能区,当年建设的桥梁、道路、给排水管网、电力、通讯等属园区管理机构投入的基础设施项目,每投入1000万元给予8万元的补助,单个园区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七)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在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功能区内立项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竣工后,第三层按10元/㎡补助,三层以上按15元/㎡补助,市财政已安排专项补助的除外。对列入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单位当年经考核实绩名列前三位的,给予每个单位10万元的奖励。

(二十八)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用于实施该项目的各商业银行。补偿比例为当年小企业贷款月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的0.25%(实际随省下达的比例调整);对当年达到准入标准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给予10万元补助,同时按当年平均担保额3‰给予奖励;每新增一家当年末担保贷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协作担保机构,奖励该商业银行1万元;对年平均担保贷款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基层商业银行,给予平均担保贷款额1‰的奖励。

(二十九)鼓励小企业加快发展。对列入我市微小企业培育库的小企业,在经营者及员工培训、技改投入、科技开发、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专项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扶持家庭工业作坊向中小企业提升。通过建立现代家庭工业孵化器等方式,依托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功能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现代家庭工业的服务,并引导其集聚发展。

(三十一)合理安排工业用地比例。每年安排新增工业用地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建设用地总量(不含国家、省追加的重大基础设施用地指标)的60%。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推进工业集中,控制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区外项目。

(三十二)鼓励企业通过盘活土地筹集建设资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主体工业园,其企业老厂区土地因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企业发展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由工业用地改为商住等经营性用地后,政府优先收购、储备,并公开出让,其土地收益优先支付收储成本,用于企业搬迁、技术改造。

(三十三)增加工业技改项目的土地来源。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闲置土地应依法予以收回;鼓励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内存量工业用地和淘汰落后工艺腾出的工业用地依法转让,差额征收营业税。

(三十四)积极实施企业家和员工素质提升工程。支持和鼓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各类高层次的系统学习和专题培训活动,每年选拔一批优秀企业经营者到国内外知名院校深造,着力培育一支熟悉国际国内市场,具有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和现代管理水平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水平、科学文化素质和岗位操作技能。鼓励企业开展员工技术比武、发明创造等活动,企业的收入分配、评比先进等应向一线优秀员工倾斜。

六、大力发展工业循环经济,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三十五)大力推广实施节能技术和节能项目。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实现节能、节水、节材的项目,设备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入总额的10%并结合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情况给予专项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研发利用项目以及设备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应用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20%并结合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及示范作用大小,经综合平衡后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最大奖励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三十六)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燃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水泥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列入年度清洁生产推进计划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奖励。

(三十七)加大节能降耗减排考核力度。当年节能降耗减排不达标的企业和主要经营者,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并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七、积极推动品牌创新,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三十八)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除外)、国家出口免验企业或中国出口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级以上区域品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上述奖励中80%奖给企业,20%用于相关部门的工作经费。

(三十九)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形式扩大融资;对收购、兼并破产企业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在政策上给予重点倾斜。

八、附则

(四十)本意见中财政补助奖励政策仅限市本级范围,涉及市、区财政分级承担的,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在具体操作上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十一)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四十二)为规范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有关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湖委[2003]19号、湖委发[2005]23号、湖委发[2005]24号文件同时终止,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