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0-11-06 分类: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2月5日)为更好地推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若干意见》(湖...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8年2月5日)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若干意见》(湖委[2008]2号),现就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

(一)加大财政对开放型经济支持的力度。每年安排市本级扶持资金不少于3900万元,主要用于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促进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其中,市本级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市本级开放型经济奖励配套资金不少于1900万元,政策兑现不足部分按实列支。

二、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

(二)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支持外贸企业开展研发、技改、认证等及进行技术创新、设计创新,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档次和附加值。对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按出口增量排名及规模贡献等进行奖励。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研发、机电产品技改,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各类国际通行标准体系认证及专利注册。

(三)优化贸易方式结构。支持外贸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口贸易,不断提高规模与质量,促进我市外贸平衡、健康发展。对加工贸易出口、贸易进口企业按增量排名及规模进行奖励。发挥进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鼓励进口我市产业发展所需大宗原材料,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关键设备、节能降耗设备、国内短缺资源性产品等,积极引进“外智”。参照国家鼓励进口的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一般贸易进口给予一定的贴息。

(四)鼓励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外贸企业深度开发传统市场、积极拓展新兴市场,并采用出口信用保险等措施防范收汇风险和汇率风险,引导企业更有效地提高国际市场辐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按进出口促销活动的市场区域、活动性质、产品行业等,对参加活动企业在展位费及人员旅费上给予不同比例的资助。根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品牌情况、产品性质(分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农产品、一般产品)给予相关企业20%-30%保费资助。

(五)实施品牌带动战略。支持外贸企业开展品牌建设、进行品牌宣传推介。引导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争创国家级、省级、市级出口名牌。鼓励外贸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收购境外成熟品牌,利用多种方式在国际市场整体宣传、推介湖州出口品牌和出口产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出口名牌称号的外贸企业实行奖励。

(六)推进块状经济外向拓展。支持我市块状产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产业档次和综合竞争力。加大对企业拓展外贸市场的支持力度。在境内外重大外贸活动中,支持纺织、服装、童装、地板、线缆等我市块状产业及汽配、木业、农产品等出口企业进行统一宣传、形象展示及公共布展等。

(七)完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各类出口产业基地的建设,重点支持研发、检测、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公平贸易信息平台、预警示范点建设,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提高应对工作的成效。强化外贸促进服务平台,支持湖州国际商务网的运作、维护和完善,推进新办外贸企业的孵化、培训工作,提高外贸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积极筹建外贸中小企业资金担保服务平台,为中小型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提供资金借贷的担保,扶持更多的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三、提升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八)积极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继续保持外商直接投资的适度规模,积极引导外资投向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对2007年3月16日“两税合一”政策出台以前设立的、符合《湖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产业导向目录》并经市政府认可的外资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照国家新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并继续享受市定奖励政策。对2007年3月16日“两税合一”政策出台以后设立的、符合《湖州市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项目的外资企业,三年内,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市得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对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促进作用且合同外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项目;投资生物医药、环保节能、电子信息等市重点发展产业和新农村建设的且合同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且合同外资达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三年内,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市得部分100%的标准予以奖励。特别重大的且属湖州产业结构调整急需的外商投资项目,经市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在要素价格、审批办证、奖励标准及期限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更加优惠的鼓励政策。

(九)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或加速折旧方法。

(十)鼓励拓展招商引资领域。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我市新农村建设、服务业发展等新领域。对当年新引进的农业龙头企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节能减排项目和旅游业、服务外包、区域研发中心等项目,优先予以用地保证并进入审批“绿色通道”。鼓励开展外资并购。在外资全部到位年度,按外方并购股权金额,对并购股权额(按实际到资口径计)分档给予奖励:对100万美元及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中方企业业主10万元;对300万美元及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中方企业业主20万元;对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中方企业业主30万元;对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奖励中方企业业主40万元。对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的相关费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予以免缴。

(十一)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做大做强。对单个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年度上交税金(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经有关部门核定,由市政府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20万元、50万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市得部分40%的标准予以奖励。

(十二)着力优化投资创业环境。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投诉协调、联谊互动等服务,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及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等工作。健全完善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推广外商投资“一卡通”制度,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双优”(“优秀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外商投资企业”)推荐评选工作,为外商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建立北京、上海招商渠道,为县区提供公共客商资源平台。参加国家、省组织的“厦洽会”、“浙洽会”等经贸洽谈活动,做好市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的宣传推介。

四、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

(十三)鼓励企业到境外投资创业。支持我市有实力的企业 “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其中,对为引进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原材料、能源等资源性产品而到境外投资开发(森林采伐、矿产开发、能源开采等)的企业、带动本地产品出口的企业、境外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以引进技术而建立的境外研发机构、进入国家、省批准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的企业,按企业境外投资规模,分档予以一次性奖励:投资在30万美元及以上、5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企业3万元;50万美元及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企业4万元;100万美元及以上,2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企业6万元;200万美元及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企业8万元;300万美元及以上,4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企业10万元;4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企业15万元。

(十四)鼓励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支持我市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输出。鼓励现有建筑企业以“借船出海”等形式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拓展外经合作领域。企业从承包境外工程项目启动之年起5年内,所得利润部分和接受援助援外项目中所产生的效益部分,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予以一定的奖励。同时,对完成年度劳务目标任务的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

(十五)加强外经宣传培训。整理修编境外投资相关资料,开展对县区从事外经的工作人员、有意向企业有关人员的培训。

五、支持开发区平台建设

(十六)优先保障开发区用地。开发区用地纳入所在市、县(区)年度用地计划,并实行单列。市(县、区)每年建设用地指标,除首先保证市政府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外,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给开发区。确保各县(区)当年可用工业用地中的80%向省级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倾斜,并在计划中单列“大好高”项目的用地指标。对于农用地转用指标不足的,由开发区及开发区所在地政府通过建设用地复垦解决。开发区要严格对土地资源使用的管理,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使用强度和效率,优化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益。

(十七)加大财政对开发区的支持力度。从有利于开发区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对省级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实施积极的财政支持政策,探索建立有利于加快开发区发展的财政分担机制。支持和帮助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融资平台,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解决开发区建设中重大项目所需的资金问题。积极争取有关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提供高效的融资服务。对获得“省年度开发区专项建设资金”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其中,湖州开发区按省下拨额度的30%予以补助,南浔开发区、吴兴工业园区按20%予以补助。建设开发区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十八)深化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开发区管委会是设立开发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对开发区范围内的经济和行政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要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优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科学界定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职能,健全其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各开发区要完善管理机构,提高人员素质。原批准的省级开发区要进一步完善机构、创新机制、高效运作;新批准的吴兴工业园区、德清工业园区要抓紧按程序申报机构和级别,配备工作人员,做好各项工作。

六、加强对开放型经济的组织领导

(十九)完善开放型经济考核评价办法。引进外资从注重引进资金向同时注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和人才转变,优化外资投资产业结构;对外资的考核侧重于提升外资规模质量,重点是外资项目的履约率、落地率、开工率、投产率和项目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层次;对外贸易从规模扩张向优化结构转变,推动进口贸易、出口贸易、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协调发展;对外贸的考核侧重于转变外贸增长方式,重点是外贸产品结构优化、国际市场开拓、出口品牌创建、块状经济外向拓展、公平贸易预警防范等方面,加速外贸发展与国际市场接轨,提高外贸运行质量;对外经济合作从注重数量向更加注重效益转变,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对外经的考核侧重于鼓励企业“走出去”,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重点是企业的境外投资、带动出口和通过境外投资实现进口资源等,营造鼓励支持“走出去”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营造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开放型经济的发展,为开放型经济加快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各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开放型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使我市的开放型经济发展上一个新水平。

七、附则

(二十一)本意见中财政补助奖励政策仅限市本级范围,涉及市、区财政分级承担的,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在具体操作上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操作办法将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十二)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二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