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0-11-06 分类: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2008年2月1日)为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若干意见》(湖委[2008...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2008年2月1日)

 

为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若干意见》(湖委[2008]2号),现就加快科技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

(一)加大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力度。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到2011年,各级财政科技投入达到省科技强市和科技强县(区)的要求,即市和县(区)财政科技投入占同级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分别达到4.5%和3.5%;各级财政科技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的20%。

(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投入重点用于支持科技创业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与产学研合作、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奖励等方面。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的跟踪问效,建立健全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体系。

(三)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必须达到规定比例。到2011年,全市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全社会研究与开发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5%以上。

二、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培育

(四)加快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企业从国内外高校院所、企业及个人引进先进技术进行中试和产业化,对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技术进步有带动作用,再创新后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市级以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五)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引进科研成果项目或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联合攻关。对企业重大技术难题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征集合作方的,市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对由企业主导的产学研重大成果产业化项目、国内外高校院所在我市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重大合作项目等,给予重点支持。

(六)鼓励企业进行高新技术的研发和成果转化。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或加速折旧方法。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在企业当年计税利润比上年增加的前提下,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给予相当于该产品上缴所得税市得部分的奖励(市、区财政按现行体制分别承担)。

(七)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经认定列入市科技型初创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产业领航企业培育计划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或科技贷款贴息补助。对批准为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八)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起3年内,给予相当于当年应交所得税超过上年应交所得税的市得部分的奖励,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给予相当于当年应交所得税超过上年应交所得税的市得部分的奖励(市、区财政按现行体制分别承担)。

(九)鼓励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发展。对被认定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对在基地内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三、加强科技创业创新平台建设

(十)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力度。重点扶持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对市本级在2009年前新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孵化器,按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后,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2010年前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孵化”的科技企业,从营业之日起,3年内免收行政性费用,获利年度起2年内给予相当于企业所得税市得部分的奖励(市、区财政按现行体制分别承担)。对在孵期间(3年内)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并产生效益的相关孵化器,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一)发展壮大一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的项目补助。

(十二)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对新建成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经考核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再给予奖励。

(十三)支持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国内高校院所在湖州建立研发机构,对新建的国家级独立型科研院所(中心)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点支持;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湖州建立独立研发中心,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200万元以内的资助。鼓励企业独立或联合高校院所组建研发机构,对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投入实质性运作一年有实绩,并经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建设,对新建并实质性运作一年有实绩,经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20万元奖励。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四)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大力发展和规范技术评估、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都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到湖州建立技术转移中心。对技术转移中心引进高技术领域科技成果,在3年内科技成果产业化达到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给予主要牵线人10万元奖励。

四、加强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十五)大力支持重大科技项目。重点围绕生物医药、环保节能、电子信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和现代农业等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国家、省和市级重大科技项目。对承担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省重大科技专项及优先主题等项目,给予配套支持。每年选择若干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每项原则上支持50—100万元。

(十六)采取多种方式支持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根据项目承担单位主体的性质、投资和创新阶段,分别采用分期补助、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对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15%,风险补偿项目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30%,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中试和产业化阶段实际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

五、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保护

(十七)推进知识产权创造。建立健全各级专利行政管理机构,加快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吴兴区、南浔区要从2008年起各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专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专利授权补助、专利技术成果转化、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培育等。

(十八)鼓励企业实施专利战略。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属吴兴区和南浔区的企业按市、区财政各承担50%执行。对承担国家、省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给予配套支持。设立市优秀发明人奖。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支持地区和行业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十九)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进一步改善专利行政执法条件,建立健全各级知识产权公安联络室,加强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

(二十)鼓励企事业单位制定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对企业参与WTO/TBT通报评议主导意见和建议,被评议方采纳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专项奖励;对被批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资助;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专项资助。

六、加快完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

(二十一)加快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建立湖州市创业风险投资公司。鼓励境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湖州组建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凡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项目投资总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投资机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励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在我市的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积极探索建立市、县(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二十二)鼓励社会资金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凡向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超过其累计担保额70%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

七、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三)大力引进海内外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积极实施南太湖精英计划。加大赴海外招才引技力度,重点引进生物医药、环保节能、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建立国内行业领军人才信息库。完善柔性引才机制。对领军人才在科研启动经费、研发用房、住房和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力争在5年内,引进“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的海内外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50人。

(二十四)加强对科技创业创新人才的培养。结合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围绕我市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和重点发展产业,开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培养一批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二十五)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设立产业化科技创新奖,对重要专利产业化项目作出突出贡献的发明人,给予10万元奖励。设立企业家科技创新奖,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对产业发展、企业成长和管理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科技进步重大贡献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十六)促进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八、附则

(二十七)本意见中财政补助奖励政策仅限市本级范围,涉及市、区财政分级承担的,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在具体操作上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十八)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企事业单位获得的上述财政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