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11-06 分类:
各县区人事(人力资源)局,各县区科技局,市级各有关部门,湖州高新区:现将《湖州市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州市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初中级专业...

各县区人事(人力资源)局,各县区科技局,市级各有关部门,湖州高新区:

现将《湖州市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州市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
 

                             湖州市人事局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1:
湖州市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任职资格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增强全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检索、专利信息分析研究、专利技术的申请、专利工作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专利战略的制定与运用、应对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纠纷等工作。

第三条 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分为助理工程师和工程师两个级别。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和工程师资格都通过考试方式取得。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的人员可直接按照有关规定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应具备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基本能力,熟悉专利申请流程,了解专利纠纷处理的基本途径和程序,能初步制定专利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能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专利管理工程师应具备独立承担专利管理岗位工作的能力,能制定专利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与专利相关的管理工作。如专利信息的分析研究、专利战略的初步制订与运用、能应对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纠纷,独立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五条  参加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理工科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4年;

(二)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2年;

(三)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1年;

(四)理工科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第二理工科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参加专利管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理工科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10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二)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6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三)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4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四)理工科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2年;

      (五)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有关学历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有关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时间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八条 凡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和县(区)人事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到指定的职称考试报名机构报名。

       第九条 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由湖州市人事局、湖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共同负责。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考试指导用书等有关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内容、考试大纲、考试用书和试题,并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对考试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具体考务工作由湖州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负责。

第十条 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参加考试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与考试有关的培训或参加考试。培训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举办培训的单位需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和资格。

    第十一条 报考专利管理专业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暂不作要求,聘任时是否需要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 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湖州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利管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湖州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和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用人单位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给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对有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人员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收回其证书,并依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本专业任职资格的考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人事局、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