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局,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
为加强科技诚信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第11号令《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和《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浙科发计〔2007〕3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实践,市科技局研究制订了《湖州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湖州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