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州市委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二十二条政策》通知

时间:2020-11-06 分类: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二十二条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9日湖州市全面实施创新驱动...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二十二条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州市委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9日

 

 

湖州市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二十二条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和市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强力助推“四个湖州”建设,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设立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计划,引进天使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等,大力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科技项目支持。

  2.加强科技研发机构建设。对新建成的国家、省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科技项目支持。经考核为优秀的省级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等),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三年内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省级装备制造重点企业研究院,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按省规定比例配套(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对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承担的重大专项按省规定比例配套(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


  3.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首次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设计中心、工程中心、博士后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年研发设备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对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

  4.组织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科技惠民等领域,引导科技型企业联合高校院所进行协同创新,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攻克一批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对企业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86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等给予配套资助。

  5.鼓励自主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建立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制定认定标准、采购清单和指南,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首台(套)政策扶持力度,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

  二、培育发展创新产业,提高产业竞争力

  6.利用高新技术促进产业升级。支持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对投资3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和基建工程投资,或含基建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认定,可按实际投入给予适当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对推进“两化”融合有突出贡献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其投入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对列入省级存量装备优化提升试点的企业,验收通过后给予20万元资助。对列入市级企业精益管理示范项目的,经验收通过后给予10万元资助。

  7.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对企业主导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内外高校院所在我市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符合市规定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投资标准的,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现代物流装备制造产业项目按8%奖励,最高限额800万元;先进装备、新能源、生物医药项目按6%奖励,最高限额600万元;其他领域项目按4%奖励,最高限额500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省和市级产业技术联盟牵头实施的科技创新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支持。对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中授权后超过5年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8.大力培育科技服务业。鼓励发展科技中介,推行政府购买科技公共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含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专项资助。对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审定,按技术合同成交额10%至2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大力推动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给予配套支持。

  三、加快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健全区域创新服务体系

  9.扎实推进高新园区和基地建设。重点支持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园区发展,给予科技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大力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发展,对承担园区建设的实施单位,列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国家或省科技经费的50%给予配套支持。对省级以上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农业科技园区和市级以上工业设计基地等,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公共技术服务的创新平台给予科技项目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支持。

  10.加快科技孵化器建设。重点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可按照工业用地性质出让,用于孵化器建设。利用现有工业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经科技部门审核,按照孵化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孵化器最高限额100万元(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基地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11.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对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的从事与我市主导产业和重点培育产业发展相关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和创新产业化中心,优先安排入驻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或重点保障其建设用地,并根据其投资额由市财政分阶段给予最高1000万元运行经费补贴;特别重大的,可“一事一议”。对其产生的科技成果和新产品,以成果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对接本市企业成功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资助。

  四、加快招才引智,集聚创新创业人才

  12.加快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深入实施“南太湖精英计划”,创业领军人才根据项目等级可获得10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创新人才根据人才层次、项目投入和服务企业时间可获得最高60万元至100万元的创新项目产业化配套资金支持,创新型经营管理人才可获得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特别突出的领军人才及其特别重大项目,给予“一事一议、上不封顶”支持。对入选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人才的,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加快技术创新团队建设,实施领军型创新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大力实施“湖州服务绿卡”制度,为来湖创业创新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公寓、医疗保健、子女教育等全方位服务。

  13.大力培养企业创新人才。对入选国家、省和市级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项目按时完成的,经科技、财政部门验收通过后,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支持。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着力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自主评定工程,对高技能人才的技能培训、评选表彰等给予经费支持。

  14.鼓励科技人才到企业从事创新工作。支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工作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到本市企业工作,经本单位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允许其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依据。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单位人员,自愿到本市企业工作的,允许所在单位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充分发挥“浙江省南太湖创新发展研究院”作用,符合入院条件、到湖州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事业编制身份。

  五、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15.运用专利引导产业加快发展。设立专利资金,对获得授权专利的企业和发明人予以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知识产权贯标优秀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市级专利领军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联合开展维权行动,对专利权人省外维权胜诉和国外维权胜诉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16.实施品牌和标准化战略。对当年行政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定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承担组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农产品质量奖的产品,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服务业驰名商标(国家级)、省著名商标及省名牌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六、完善科技创新投入体系,加强科技和金融有效结合

  17.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健全完善财政性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幅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1个百分点以上。扩大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到2015年,市、县区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达到4.2%、3.2%以上;到2017年,各级财政科技投入比例进一步提高。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主要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装备研制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等。

  18.构建科技和金融结合投入机制。设立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引导专项资金,支持成立科技银行、科技小贷公司等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引导金融机构深化知识产权质押、科技型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等信贷产品创新,发展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业务。鼓励创业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股改后列入拟上市后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大力引进股权投资企业,支持我市民间资本参与股权投资,通过发行债券产品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等方式开展科技投融资活动。

  19.鼓励社会资金捐赠资助科技创新活动。积极鼓励个人、联合体以及各种组织以承包、租赁、合作等形式进入科技研发领域,鼓励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全市或湖州高校院所设立创新活动基金,属于公益性捐赠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高校院所的研发、科技奖励和科普活动经费,属于公益性捐赠,按国家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完善创新驱动统筹机制,强化创新型城市建设保障

  20.加强创新统筹工作协调。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科技创新领导体制,进一步完善科技部门职能,积极推动政府科技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科技工作的副乡镇长(副主任),落实科技专管员。建立健全创新驱动发展考核评价机制,把财政科技经费的增长、R&D经费支出占比、高新技术企业数、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数等相关指标考核纳入县区综合考核和党政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开展“创新型单位”创建试点工作,树立一批创新组织典型,大力营造崇尚创新、支持创业的浓厚氛围。

  21.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允许和鼓励在湖高校、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6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人才(单位)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企业注册资本最多70%的比例作价入股;高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过程中,允许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加大科技创新奖励力度,完善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办法,对企事业单位(须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奖项和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给予1:1配套奖励。对创新人才获得省级政府及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励,经有关部门审核,免征个人所得税。

  22.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技创新管理制度,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建立企业研发机构、研发投入与创新项目申报、先进企业评定挂钩,创新项目验收与专利申请授权挂钩等机制,提高使用绩效。建立健全创新成果评估管理制度,突出成果应用的产业示范带动和效益提升导向。完善科研经费监管机制,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承担单位经费规范使用情况,由独立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保科技投入足额到位并专款专用,不断提高使用效益。

  八、附则

  本政策中所涉及的财政补助奖励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资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不叠加享受。政策中涉及的资金按归口部门专项资金支出渠道不变。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有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湖委办〔2008〕2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9〕24号)同时废止。县区可参照执行。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等部门负责解释。